2022年南京质量工程中级职称评审申报要求
发布时间:2022-06-21 人气: 来源:东南文理进修学院
2022年南京市质量工程师中级职称评审资格条件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 3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非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上述学历资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年限不作要求。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专业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 2 项较复杂检验检测(检定、校准)项目;或完成 2 项新(或技改)检验检测(检定、校准)项目;或主编 2 项产品认证技术规范并已应用于相关认证活动。
(二)主持编制完成 2 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质量工程专项研究报告、计量方法、技术规范、实施细则、作业指导文件等,并发布实施。
(三)参与完成 1 项市(厅)级科技项目、平台及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或参与完成 1 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检定(检验检测)规程、规范的制(修)订。
(四)参与完成 2 项企业标准的编制工作;或参与完成 2项标准或标准化技术咨询工作;或参与完成 2 项标准实施评价工作,取得服务对象认可。
(五)参与完成 2 项特种设备事故分析或重大缺陷安全评估与处理。
(六)作为技术专家参加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在 2 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能力验证活动中取得满意结果。
(七)参与完成 1 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标准化体系建设,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八)承担 1 项行业内质量工程专业人员培训讲课;或参与编制 2 项专业资质培训教材工作。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条以上:
(一)获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奖(或相应奖项)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被授权相关专业领域发明(排名前五)或实用新型专利 1 项(排名前三);或参与完成 1 项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并经相关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1 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总结)、技术分析报告(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总结)2 篇,字数不少于 2000 字。
(三)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术比武或技能竞赛中获得奖项,或在专业技术工作领域表现突出,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评优评先。
(四)参与完成 3 项本专业标准分析、评估、咨询、宣贯或标准化推广应用;或参与完成 2 项标准体系构建形成有价值的报告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或参与制定 2项企业产品标准并按照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成功发布;或参与制定的 1 项团体标准发布实施。
(五)作为主要参与者,建立 1 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并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或 2 项校准、检测项目通过实验室认可或资质认定。
(六)发现 3 项严重威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大危害性缺陷或严重隐患,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提出安全技术处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七)参与 1 项市级相关专业的事故鉴定、司法鉴定、成果鉴定、仲裁检验、风险评估。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出台质量工程专业人才管理、培训考核等方面综合性制度 2 项;或组织开展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 2 次。
(九)参与完成 2 项质量咨询、质量审核、质量认证、质量改进、审查或考核项目,对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质量工作有明显作用,经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服务对象认可。
破格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提前 1 年申报:
(一)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相应奖项)三等奖 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长期在我市基层一线从事质量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10 年。